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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你有关关于船舶排放控制区,你应该知道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0/11/4 16: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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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上海港将提前实施在航船舶排放控制措施

为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交通运输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方案》和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三角水域核心港口船舶减排工作过渡期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决定在上海港提前实施在航船舶排放控制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上海港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但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二、自年10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在上海港内行驶及靠岸停泊期间,应当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三、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柴油。

四、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在建有岸电设施的码头靠岸停泊期间,应当使用岸电。

五、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船舶可采取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技术等替代措施满足排放控制要求。

六、如使用本通告要求的低硫燃油会对船舶的安全构成危险或者存在无法有效获得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油等情况的,船方可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豁免或免责。

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船舶使用燃油的监督管理。

八、本通告自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原《关于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沪交科〔〕号)同时废止。

九、本通告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并将根据交通运输部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调整情况作出调整。

特此通告。

上海海事局上海市地方海事局

根据该通告,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年10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在上海港内行驶及靠岸停泊期间,应当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2.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柴油。

3.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在建有岸电设施的码头靠岸停泊期间,应当使用岸电。

4.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船舶可采取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技术等替代措施满足排放控制要求。以及可使用脱硫设备等来满足合理要求。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豁免

如使用本通告要求的低硫燃油会对船舶的安全构成危险或者存在无法有效获得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油等情况的,船方可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豁免或免责。

一些变化

小编知道,大家一定会有疑问,新规定实施后,海事检查与现在比会有什么不同呢?敲黑板,现在开始讲重点啦,其实主要在于两点:

时间点和地点

一、检查时间的变化。新规定实施后,海事执法人员对船舶进行排放控制区检查不再局限于船舶靠港一小时后,而是登船后即可进行取样,因此,换油的时间的需要提前。

二、取样点的变化。不再局限于只能检查当前正在使用的机器——辅机、锅炉等所用的燃油,即使船舶靠港时主机关停,检查人员也可以对管路内的残余的燃油进行取样检查,确保船舶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

一些误区

需要注意的是,大家当前可能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一、对低硫油的误解。

常见误区:重油都是高硫油,轻油都是低硫油。

正确解释:排放控制区规定限制以下的燃油

所以,那些使用低硫重油(比如说含硫量0.34%m/m的#油),你们不用怕,可以不需要换轻油,现在轻油有点贵,能省一点是一点。但是一定要选好可靠的燃油供应商,供油凭证(BDN)也要保管好。

二、换油结束的误判

常见误区:靠港完成开始换油,靠港后一个小时前换好(记录上)。

正确做法:船上一般会配有进出排放控制区燃油转换程序手册,负责转换的船员要充分学习手册内容,熟悉船舶换油程序及完成时间,确保船舶在进入排放控制区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已经到达控制区限制值的要求。

一些经验

那么有些船员朋友就要问了,我要怎么判断硫含量已经达到要求了呢?

当然,最准确的方法是直接取样测试,不过这种方法可行性低。因此,小编也特地帮大家收集了船上经验丰富的老轨们的做法:

一、温度与粘度估计法:这种方法只适用于高硫重油转换为低硫轻油的。温度越接近环境温度或者轻油日用柜温度,粘度越低,那换油越完全。温度越接近重油使用温度,粘度越高,换油越不完全。根据个人检查的经验,50度以下基本就换油完成,度以上基本是超标。中间温度就要看轻油与重油的自身黏温特性及各自的含硫量。有条件的可以取两个中间温度,送检后作为参考经验值。以后可以根据油品适当调整。

二、计算法:1.换油管路的容积。2.燃油换油期间消耗速率(单位是容积/时间)。3.过冲洗率(受管路及两种燃油含硫量影响较大)。4.换油管路容积X过冲洗率/换油期间平均消耗速率=换油需要时间;换油消耗时间X换油期间平均航速=换油起点距离。为预防误差可比所得结论适当提早换油。为确定过冲洗率,可以提前试验自己进行燃油取样推算出一个参考值。

船舶排放控制区将迎来“扩容升级”

7月9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今年起草的《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根据意见稿,船舶排放控制区将迎来“扩容升级”。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三个水域的船舶排放控制将复制到全国沿海的其他海域和港口。

其中从控制区范围看,在已设立的环渤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基础上,将控制地理范围扩大到全国沿海12海里和海南水域,并将排放控制区扩展到内河,包括沿海地级以上城市的内河通航水域和长江干线通航水域。

从控制区要求看,年1月1日起,船舶在沿海控制区内航行及靠岸停泊,均应使用硫含量0.5%m/m以下的船用燃油;年1月1日起,船舶在沿海控制区内航行应使用硫含量0.5%m/m以下的船用燃油,靠岸停泊应使用硫含量0.1%m/m以下的船用燃油。海南水域航行及靠岸停泊均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

适用对象包括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其中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以及竞技体育船舶除外。

科普时间

1

船舶排放控制区是干什么用的?

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主要目的是通过控制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来改善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船舶节能减排和绿色航运发展。

2

为什么要控制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

相关研究显示,船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于船舶动力系统产生的废气、运输货物挥发、船上焚烧等,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以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为主,同时含有一定量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碳(CO2)为主的温室气体等。目前,国内外对船舶大气污染防控的研究主要聚焦在SO2、NOx和PM。其中,SO2是由船舶燃料中的硫转化而来,因此SO2的排放量与燃料类型、燃油质量及消耗量等因素直接相关;NOx主要是空气中的氮气在急剧燃烧和高压过程中发生氧化而产生,其排放量与发动机及其运行工况密切相关;PM10和PM2.5等颗粒态污染物包括直接排放的黑碳、重金属等一次颗粒物,以及经过化学反应转化生成的硫酸盐、硝酸盐、二次有机物等二次颗粒物,SOx和NOx等均会转化形成颗粒物。控制船舶燃油的硫含量是减少船舶发动机运行中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有效手段,也是当前国内外针对船舶大气污染采取的主要控制方式。

3

船舶排放控制区,国外也有哦!

据了解,国外已设立6个排放控制区,其中波罗的海海域、北海海域、北美海域和美国加勒比海域排放控制区由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简称“IMO”)批准设立,欧洲海域排放控制区和美国加利福尼亚排放控制区分别由欧盟和美国自行设立。

1

波罗的海排放控制区

波罗的海海域是由IMO批准设立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于年7月正式生效。该区域系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的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44.8′为界,控制区具体位置及范围见下图。

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VI,自年7月1日起,行驶至该区域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0%m/m的燃油,年1月1日起,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0%m/m的燃油。此外,如果船舶使用与低硫燃油同等效果的废气清洗系统,可免除低硫燃油使用要求。

+

IMO设立的排放控制区位置及范围示意图

2

北海排放控制区(含英吉利海峡)

北海海域是由IMO批准设立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于年7月正式启用。该区域系指北海本身,包括下列界限之内的海域:

(a)北纬62°以南和西经4°以东的北海海域;

(b)斯卡格拉克海峡,南至斯卡晏角东北纬57°44.8′;

(c)英吉利海峡及其西经5°以东和北纬48°30′以北的入口处。

根据MAPROL公约附则VI,自年7月1日起,行驶至该区域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0%m/m的燃油,年1月1日起,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0%m/m的燃油。此外,如果船舶使用与低硫燃油同等效果的废气清洗系统,可免除低硫燃油使用要求。

3

北美排放控制区

北美排放控制区是由IMO批准设立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于年8月1日正式启用。该区域位于美国和加拿大海岸附近,包括下列海域:

(a)美国和加拿大太平洋沿岸外的海区;

(b)美国、加拿大和法国(圣皮埃尔密克隆)大西洋沿岸外的海区以及美国墨西哥湾;

(c)夏威夷岛、毛伊岛、瓦胡岛、莫洛凯岛、尼豪岛、考艾岛、拉奈岛卡霍奥拉维岛等夏威夷岛屿沿岸外的海区。

根据MAPROL公约附则VI,自年8月1日起,行驶至该区域内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0%m/m的燃油,年1月1日起,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0%m/m的燃油。此外,如果船舶使用与低硫燃油同等效果的废气清洗系统,可免除低硫燃油使用要求。关于氮氧化物排放,MAPROL公约规定自年1月1日起,行驶至该区域内的船舶应使用符合MARPOL公约附则VI第13款规定的“三级”标准的船舶柴油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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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

美国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是由IMO批准设立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于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区域位于波多黎各自由邦和美属维京群岛大西洋及加勒比海岸附近。

根据MAPROL公约附则VI,自年1月1日起,行驶至该区域内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0%m/m的燃油,年1月1日起,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0%m/m的燃油。此外,如果船舶使用与低硫燃油同等效果的废气清洗系统,可免除低硫燃油使用要求。关于氮氧化物排放,MAPROL公约规定自年1月1日起,行驶至该区域内的船舶应使用符合MARPOL公约附则VI第13款规定的“三级”标准的船舶柴油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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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海域排放控制区

欧洲海域排放控制区由欧盟通过立法设立,于年1月正式启用。该区域范围为所有欧盟港口,但不包括亚速尔群岛、马德拉群岛、加那利群岛。

根据欧盟法令(EULowSulphurDirective/33/EC、82//EEC等),自年1月1日起,成员国应保证在欧盟港口停泊(包括系泊和锚泊)时间超过2小时的船舶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0%m/m的燃油(不适用于靠泊期间使用岸电的船舶)。此外,如果船舶通过使用LNG等燃料或采用其他减排措施,使其硫氧化物的排放等效于使用低硫燃油,欧盟成员国可以允许该船舶免除低硫燃油使用要求。关于氮氧化物,欧盟各国管辖水域范围(包括沿海及内河)的船舶应分别于年1月和年1月执行欧盟阶段4和阶段5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6

美国加利福尼亚排放控制区

美国加利福尼亚排放控制区由美国加利福尼亚空气资源委员会设立,于年8月正式启用。该区域范围为美国加利福尼亚沿岸24海里海域、港口以及一些岛屿(见图2)。

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空气资源委员会法规(CaliforniaCodeofRegulationTitles13and17),自年8月1日起,行驶至该区域内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0%m/m的船用轻柴油或硫含量不大于0.50%m/m的船用柴油,年1月1日起,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0%m/m的船用轻柴油或船用柴油。该区域内不接受采用废气清洗系统作为低硫燃油的等效处理方法。关于氮氧化物,自年1月1日起,美国管辖水域内的船舶应执行MARPOL公约附则VI第13款中阶段3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年1月1日起,商业柴油发动机应执行阶段4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

美国加利福尼亚排放控制区域示意图

4

年,我国设立三个船舶排放控制区

包括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具体如下:

(一)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六点连线以内海域(不含香港、澳门管辖水域)。

A:惠州与汕尾大陆岸线交界点

B:针头岩外延12海里处

C:佳蓬列岛外延12海里处

D:围夹岛外延12海里处

E:大帆石岛外延12海里处

F:江门与阳江大陆岸线交界点

内河水域范围为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9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深圳、广州、珠海港。

图1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

(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G、H、I、J十点连线以内海域。

A:南通与盐城大陆岸线交界点

B:外磕脚岛外延12海里处

C:佘山岛外延12海里处

D:海礁外延12海里处

E:东南礁外延12海里处

F:两兄弟屿外延12海里处

G:渔山列岛外延12海里处

H:台州列岛(2)外延12海里处

I: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外延12海里处

J: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

内河水域范围为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上海、嘉兴、湖州、杭州、绍兴、宁波、舟山、台州16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通港。

图2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

(三)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大连丹东大陆岸线交界点与烟台威海大陆岸线交界点的连线以内海域。

内河水域范围为大连、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秦皇岛、唐山、天津、沧州、滨州、东营、潍坊、烟台13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天津、秦皇岛、唐山、黄骅港。

图3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

5

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控制要求

(1)自年1月1日起,船舶应严格执行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关于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

(2)自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3)自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4)自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5)年12月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动:

1)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

2)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

3)其他进一步举措。

(6)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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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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